陕西省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产业链
专家团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陕西省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产业链专家团队(以下简称“专家团队”)建设管理,优化专家遴选和评价,健全专家团队监督制度,促进我省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现有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家团队的组建与管理以及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产业链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聘任、邀请、培训、考评和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具备所参与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领域相关专业知识、职务资格和实践经验,经各地住建部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建筑施工企业推荐,省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产业链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遴选评定,根据工作需要和规定程序,以独立身份参与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产业链相关活动的人员。
第四条 专家主要职责是受聘参与工作专班开展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产业链的政策研究、技术咨询、标准制定、课题调研及试点评审等活动。
第五条 专家开展工作应当遵循尊重科学、客观公正、热情服务、廉洁守法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工作专班负责专家团队的组建、使用和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遴选、聘任专家,组建专家团队。
(二)负责专家团队的培训、考评,帮助专家及时掌握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产业链相关的法律制度、政策规定、评审论证要求等。
(三)负责组织专家开展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产业链相关政策研究、技术咨询、标准制定、课题调研及试点评审等活动。
(四)负责专家团队的动态管理,如实记录所有专家意见,确保专家参与各项活动的过程可追溯,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增补、解聘专家。
(五)负责组织对违法违规专家的处理工作。
第二章 专家团队的建设和维护
第七条专家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廉洁自律,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科学精神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无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二)身体健康,能够胜任专家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三)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建设与管理或理论研究工作累计10年以上且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在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造诣和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在业内享有较高声誉;
(五)熟悉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领域相关政策和技术标准等。
第八条 专家遴选方式及程序
(一)公开发布征集遴选通知,明确征集范围、申请条件、申报材料、申报程序及时限要求。
(二)受理并汇总专家申请材料,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初步遴选确定专家名单。
(三)对拟定专家团队名单进行公示,明确公示期限及反映问题渠道。
(四)公示无异议后在省住建厅网站对外公布专家团队名单。
第九条 专家实行聘任制,每次聘任三年,聘期届满后,省住建厅根据专家的综合评价情况进行续聘或解聘。专家团队实行动态管理,适时面向社会征集补充专家。
第三章 专家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专家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独立发表项目评审意见和建议,并享有表决权,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专班和派出单位应为专家依法依规独立参与公共各项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不得干预专家正常履职,不得泄露专家个人信息和咨询意见;
(二)受邀参加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相关活动;
(三)获取邀请单位依规依约支付的报酬;
(四)接受省住建厅组织的培训;
(五)对专家团队管理及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为全省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产业链发展提供形势研判及技术咨询;
(二)对推动全省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产业链发展提出建议,并协助拟定相关政策法规性文件;
(三)参与相关技术标准制定、技术论证鉴定,客观、公正、廉洁地参与试点评审等工作;
(四)受邀参与各类智能建造活动及人才培训、政策宣讲普及;
(五)依法依规对受邀参与活动的专家行为和意见承担责任,因故无法参加邀请单位工作的,应当提前请假并说明原因;
(六)承担专家团队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专家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遵守邀请单位就相关活动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
(二)服从邀请单位的安排管理,接受邀请单位和服务对象的监督,每次参加相关活动应向专班报备,并在活动结束后报送由受邀单位给予本人的《陕西省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产业链专家考评表》;
(三)未经专班同意,不得以专家头衔对外宣传或招揽业务,不得擅自对外发表参与活动的相关意见和言论;
(四)遇到法定和本办法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参与相关活动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
(六)严格廉洁要求,不得参与可能影响咨询意见公正性的活动,不得利用参与相关活动的便利获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接受利益相关方及其请托人的礼品和宴请等;
(七)不得有影响公正、廉洁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专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利害关系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本人或者近亲属在被检项目的服务单位任职;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被检项目及其服务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其他影响公平、公正履行专家职责,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的。
第十四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本人申请退出专家团队;
(二)弄虚作假骗取专家资格和证书;
(三)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
(四)不履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义务;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纪律;
(六)被投诉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七)无正当理由推卸、放弃省住建厅及有关单位委托专家工作事宜的;
(八)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九)其他不适宜担任专家的情形。
第四章 监督评估
第十五条 专班根据工作情况,对专家的职业道德、技术水平、履职情况等方面逐一进行考评并填写《陕西省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产业链专家评价考核评分表》。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作为参与后续活动的依据。
第十六条 专家所在单位要认真履行法人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单位专家参与相关活动的跟踪管理,对表现突出的,可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激励。对学术造假、违法违纪等重大事项应及时通报,如因单位审核不实、通报不及时,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视情通报、直至取消单位推荐资格。
第十七条 对专家疏忽失职、任意对外宣传,或者未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评审论证的,视情节给予约谈提醒、暂停参与相关活动、取消资格等处理。对专家故意误导决策,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泄露国家秘密、牟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形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位文件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住建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