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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装配式建筑工作的通知
2020-11-13  来源: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阅读: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装配式建筑工作的通知


陕建发〔2019〕1118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与住房城乡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全省蓝天、碧水、净土、青山保卫战攻坚推进大会精神,按照《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7〕15号)的“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2020年重点推进地区达到20%以上,2025年全省达到30%以上。”的要求,提升装配式建筑发展质量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列项目宜推广采用装配式建筑
  住宅、公寓楼、员工宿舍、村镇农房等居住建筑,办公、教学、医院、宾馆、写字楼和大跨度的商业、场馆等公共建筑,标准厂房和仓库等工业建筑,适合工厂预制的地下综合管廊、城市道路、市政桥梁、园林绿化辅助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项目,应推广采用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钢结构建筑、钢混组合结构建筑、木结构建筑。
  各城市城区政府投资、国有企业全额投资的上述项目,装配式建筑实施区域内社会投资的建筑工程,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应严格执行《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采用装配式建筑。
  二、制定装配式建筑年度计划。按照目标导向原则,紧盯薄弱环节与问题,对照本地区承担的工作任务、发展基础和本地实施方案、意见,切实落实装配式建筑工作进度、产业发展、工程实施能力提升等要求,细化年度工作计划与举措。要履行牵头部门责任,加强与年度新建保障性住房项目、年度财政资金项目、国有企业资金项目、土地出让等建设计划的衔接,提出年度项目建设规模、同比增长速度、占年度新建建筑的比例等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核后,于每年3月20日前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自然资源厅。测算分解要求见附件1。
  要根据建筑工程项目土地供应、规划设计、基础施工等情况,分季度确定项目建设计划,建立装配式建筑项目库。项目建设计划要在每季度前5个工作日分送同级相关部门,并根据装配式建筑项目立项方案编制、初步设计等进度及工程报建情况,协调发改部门在工程立项环节将装配式建筑要求列入工程方案审查内容和财政投资项目的资金预算,自然资源部门在用地规划条件、土地出让会同中纳入装配式建筑实施面积、预制装配率等要求,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给予引导扶持,保障项目的落地和实施。
  三、因地制宜推广应用预制装配部品构件。根据本地经济、产业发展情况和装配式建筑实施区域,分区域、分工程项目与投资类别,明确装配式建筑面积比例、工业化部品构件应用等基本规定。
  1.装配式建筑项目在结构主体、装饰装修、设备管线、内隔墙等分项工程中采用预制装配部品构件的要求,应在保障建筑功能、质量安全的前提下,科学统筹、循序渐进,合理确定预制装配率基本指标,并分阶段提高。
  2.装配式建筑项目预制装配率,2018年2月1日前完成报建的项目,应不低于15%;2020年12月30日起报建的项目,西安市、西咸新区应不低于30%,宝鸡市、咸阳市、延安市、榆林市应不低于20%。预制装配率计算方法,参照国标《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7)的规定;预制装配部品构件目录见附件2。
  3.未列为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的项目,鼓励采用预制楼梯、预制叠合楼板、预制内隔墙、功能性装饰装修等部品构件。
  四、加强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管理。推广建筑、结构、机电、装修一体化集成化和BIM设计,逐步提高工程设计模数化、构件通用化、生产数控化、管理信息化水平。推动装配式建筑与绿色建筑、低能耗建筑的融合发展。
  1.规范完善装配式建筑施工图文件审查。在开展常规房屋建筑施工图审查的基础上,将预制构件品种规格、主要结构构件的连接方式、装配率和计算书以及节点详图绘制、施工质量安全保障措施制定等列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内容。
  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涉及预制装配率等变化的,应由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工程总承包单位可自行组织装配式构件工艺图审查,并对结果负责。
  2.将装配式建筑内容纳入工程设计审查范围,要求建设单位工程报建时,应提供装配式建筑技术体系、预制装配率等设计、说明及计算书。
  五、规范和加强装配式建筑施工管理。要按照陕西省工程标准《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程》等标准规范,结合装配式建筑特点制订监督方案,明确监督要求,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要指导督促施工企业加强施工过程质量安全控制,完善装配式建筑施工质量保证体系;指导督促监理企业结合装配式建筑特点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并重点对施工组织设计中装配式施工内容进行审查,强化落实旁站监理。
  六、建立健全装配式建筑建设信用体系。对列入计划的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要落实管理责任,加强对装配式建筑实施面积和预制部品构件应用等情况的监督管理。
  1.对未实施或者擅自变更装配式建筑设计、施工措施,装配式建筑面积、预制装配率等不符合要求的,要按照市场主体责任分类,计入房地产开发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的企业不良信用信息。
  2.对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业绩好、创新发展能力强的装配式建筑各类企业,要优先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装配式建筑技术应用水平较高的项目,要优先推荐参与绿色建筑、省级国家级科技奖项等评价评选活动。
  七、建立健全装配式建筑统计报告制度。重点对装配式建筑项目工程进度、开工竣工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增强装配式建筑工作的计划性、针对性。
  1.每季度对装配式建筑建设计划执行、装配式建筑项目开工、竣工情况进行一次统计分析,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完善工作举措、项目计划,并请于次季度的前10个工作日前将季度统计报表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年度统计报表请于每年12月20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请西安、宝鸡、咸阳、铜川、渭南、榆林、延安和韩城市、西咸新区、杨凌示范区,按照《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7〕15号)要求,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对本地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工作、措施及成效等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每年12月20日前由市政府(管委会)书面报省政府并抄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其他城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工作、措施及成效等情况,可由直接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以上事项,请你们结合实际贯彻,提出本地实施举措。
  省厅将根据市县项目推进、市场发展等情况,组织开展装配式建筑工程试点示范、装配式建筑项目工程总承包试点、装配式建筑构部件信息价编制等工作,指导和推进装配式建筑建设。对各地装配式建筑计划制定、项目建设、规模增长以及开工面积占新建筑建筑面积比例等目标执行情况,省厅将每季度进行一次通报;每年会同发改、国土等部门,书面报送省政府。

附件:1.各地装配式建筑年度建设计划测算分解表
附件:2.装配式建筑工业化部品构件目录.pdf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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